1、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重大決策部署過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搞變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執行、不 報告,不按照“三定”規定履行職責的; 2、擅自設立、撤銷、合并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在限額外設置機構,變相增設機構或者提高機構規格的; 3、擅自增加編制種類、突破行政編制總額增加編制、改變編制使用范圍、擠占挪用基層編制的; 4、違規審批機構編制、核定領導職數的; 5、偽造、虛報、瞞報、拒報機構編制統計、重要事項、登記管理數據、實名制信息和核查數據的; 6、違規在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對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通過項目資金分配、督查考核、評比表彰、達標驗收,以及召開會議、電話通知、口頭打招呼等方式干預地方或者下級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配備的; 7、實施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的。 |